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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北区档案馆利用指南
发布时间: 2020-09-15 来源: 字体大小【
一、中国公民和组织,持介绍信或身份证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,经我馆同意办理登记手续,均可查阅本馆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、资料;

二、查阅利用婚姻、村民建房、知青等民生类档案,本人持身份证查阅;委托他人查阅的,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、委托人身份证、委托书等方可查阅;当事人已身故的,其配偶或子女持身份证、户口本(户口本里不能反映死亡时间及亲属关系的,须持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)查阅;律师须持律师证、单位介绍信、委托授权书、法院立案通知书、法院取证通知书等查阅。

三、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、资料,须持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,经档案产生单位相关领导审批,及本馆审核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
四、档案、资料应在查档室内阅览,不得外借。爱护档案,不得污损、涂改、圈划、折叠、剪裁档案或将档案占为己有。

五、注意保密,档案不得擅自供其他利用者阅览,档案内容不得拍摄、不得任意传播扩散,档案抄件和复制件应注意妥善保管。

六、凡利用区档案馆档案、资料向社会公布的,必须经档案馆同意;凡利用区档案馆档案、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,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区档案馆提供。

本须知由江北区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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